合作社楼宇 - 设有转让限制的单位
- 在转让限制条款下,楼宇单位的业主不得出售、转让、押记、抵押、分租、放弃管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他们的单位,或就此签订任何协议。
- 如个别单位设有转让限制条款,中介协议业主须于与本公司签订任何有关上述转让限制适用范围内的协议(包括联合出售协议)前取得豁免。本公司会在中介协议业主的授权下,在豁免到期前申请延期,以确保豁免在整个项目时期内有效。
- 联合出售协议业主须于联售成功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所需的土地补价撤销出售个别单位的转让限制。详细安排会列于联合出售协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