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樓宇 - 設有轉讓限制的單位
- 在轉讓限制條款下,樓宇單位的業主不得出售、轉讓、押記、抵押、分租、放棄管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他們的單位,或就此簽訂任何協議。
- 如個別單位設有轉讓限制條款,中介協議業主須於與本公司簽訂任何有關上述轉讓限制適用範圍內的協議(包括聯合出售協議)前取得豁免。本公司會在中介協議業主的授權下,在豁免到期前申請延期,以確保豁免在整個項目時期內有效。
- 聯合出售協議業主須於聯售成功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所需的土地補價撤銷出售個別單位的轉讓限制。詳細安排會列於聯合出售協議內。